一审、二审、再审、抗诉,浙江金义集团有限公司的酒店投资风波,在走尽了所有诉讼程序后,金义集团最终获得了胜利。 这个曲折的胜利虽然晚到了8年,可它一步步走来,却用每一个脚印告诉世人,法院的审判权也应当受到监督,合法的民事权利终究会得到法律的救济。
回放——
金义集团入股酒店业 1994年,杭州老牌国企杭州羊毛衫厂因经营不善陷入了困境。于是,羊毛衫厂打算将该厂位于杭州市凯旋路152号的楼宇出租。 当年4月20日,羊毛衫厂和杭州欧丽榭物业经营公司(以下简称欧丽榭公司)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,约定租期15年,该楼宇由欧丽榭公司用于筹建经营杭州城市商务酒店(以下简称商务酒店)。 就在租房协议签订后不久,欧丽榭公司又与羊毛衫厂协商,提出双方以联营的方式进行工商登记,主要是为了规避租房税费。于是,同年5月,双方在实际履行租房协议的前提下,又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,并向杭州市工商局江干分局申办了开业登记手续。 金义集团知道了欧丽榭公司打算经营酒店的事,此时,他正打算进军酒店和地产业,于是双方一拍即合。6月28日,金义集团与欧丽榭公司、羊毛衫厂签订了“股份转让及股东变更的协议”,约定:羊毛衫厂退出股份,金义集团投资入股。商务酒店注册股本金为200万元,欧丽榭公司投入134万(占67%股份),金义集团投入66万(占33%股份)。 股权转让的同一天,欧丽榭公司开始着手装修商务酒店,和杭州未希装饰设计公司(以下简称未希公司)签订了装修合同,600万的装修工程上马了。
酒店开不成反陷“诉讼门” 一边,酒店的装修如火如荼地开工了;一边,欧丽榭公司再次与金义集团签订协议,将17%的股权转让给金义集团。此后,看好酒店业的金义集团决定大干一场,于1995年4月21日和欧丽榭公司签订合同,受让欧丽榭公司所拥有的50%股权。但这一次的合同中,有一份还款冲账协议,金义集团如果不能依照股权转让协议按期付款,则该股权转让协议自动失效。此时,欧丽榭公司已经支付给未希公司装修工程款360余万元。 1995年8月,酒店装修完工。可是,酒店方很快发现装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。酒店有关负责人说,不仅墙体起壳、油漆剥落,不少房间还有严重的漏水现象。更有甚者,酒店的消防设施不合法,消防部门甚至下达了整改火险隐患通知书。 酒店迟迟未能开张营业,未希公司却开始追讨工程余款。欧丽榭公司又以股权已发生转让为由,将责任推给了金义集团。金义集团则认为,装修合同是欧丽榭公司签的,因而也拒绝支付。 两边都不肯承担工程款,未希公司将金义集团和欧丽榭公司告上了法庭,商务酒店则作为第三人。 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一审判决金义集团给付工程款、逾期利息、设计费、设备垫资,共计420余万元。 金义集团不服,提起上诉。1996年4月29日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可了一审法院的认定,但认为一审在设备垫资款和工程款逾期利息等方面计算有误,二审判决金义集团支付近450万元。
每走一步,离胜利就近一点 得知这个判决结果,金义集团毅然向省高院提起申诉,省高院随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提审。 1997年3月21日,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,认为:欧丽榭公司与未希公司签订的装潢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,但欧丽榭公司与金义集团的股权转让合同及附件未按约履行,已自动失效。欧丽榭公司、金义集团仍各控有商务酒店50%的股权,商务酒店的改建装修工程款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付,并互负连带责任。 这个判决扭转了之前金义集团一直处于劣态的局面,和未希公司之间的装修债务不再由金义集团单方面承担。可尽管如此,金义集团仍然有自己的看法,问题的关键在判决书上“互负连带责任”这几个字。根据金义集团当年提交的一些书面文件显示,金义集团认为欧丽榭公司实际上是一家虚假注册的皮包公司,根本无力承担这笔工程款,“互负连带责任”的结果很有可能就是由当时经济实力雄厚的金义集团承担全部款项,这很不公平。 1998年11月2日,金义集团向省检察院递交了一份申诉状,决定寻求法律监督机关的救济。
回访——
两次抗诉,重见曙光 这个一波三折的案件,引起了省检察院的高度重视,检察院委托该院司法会计中心对涉及该案的欧丽榭公司、金义集团、商务酒店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司法会计鉴定,并查阅了工商注册登记资料。 最终查明,金义集团对商务酒店出资额100万元已到位,羊毛衫厂对商务酒店没有任何资金和事务投资,也无任何股权转让收入,其工商档案中的出资报告和联营登记均是虚假的,目的是为了规避出租房屋应缴纳的税费。 在大量的证据面前,省检察院认为,金义集团对作为独立法人的商务酒店所负的财产责任,是以投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。欧丽榭公司与未希公司订立的装潢工程承包合同,虽然是有效合同,但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的当事人,金义集团作为商务酒店股权转让的受让人,在其出资额到位的情况下,再审法院判决其与欧丽榭公司对装潢债务负连带责任,是缺乏法律依据的。于是,1999年12月17日,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了提请抗诉的报告书。 承办这起案件的,是省检察院民行抗诉的“老兵”储普丰。在他看来,这个案子胜诉的可能性极大。可没有想到,等待了一年半,却等来了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决定书。得知这个消息的那一刻,储普丰愣住了,但很快,他就作出了一个决定:提请复议,作最后的努力。 这个决定,得到了省检察院检委会的一致同意。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通知后,储普丰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带着厚厚的案卷赶到北京,参加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的检察官联席会议,为该案的抗诉争取机会。 虽然是第一次参加这种会议,可储普丰胸有成竹,以清晰的思路阐述了浙江检察机关的观点。原本以为,在座的检察官会对此案有所争议,储普丰甚至做好了辩论的准备。可他没有想到,当他阐述完毕以后,联席会议竟全票通过,当场决定对该案提起抗诉。 虽然事隔多年,可回忆起当时的场景,储普丰仍然激动万分,“浙江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第一个案子终于成功了”。 回到杭州不久,他就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,决定提审这个案子,同时,原判决终止执行。后来的发展,一切都在储普丰的意料之中,2003年9月22日,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,将原判决中的“互负连带责任”,改为“欧丽榭公司、金义集团各承担50%的责任”。 至此,该案在穷尽所有的诉讼程序之后,申诉人金义集团终于大获全胜。
印记——
努力使正义来得更快一些 金义集团抗诉案,仅仅是我省检察机关民行抗诉的一个缩影。自1991年我省检察机关行使民事行政抗诉职能后,检察机关用它的法律监督职能让一个个确有错误的案件起死回生。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曹呈宏说,民行抗诉工作不是直接介入民事纠纷,而是通过监督法院的审判权,从而维护合法的民事权利。 记者从省检察院得知,从最初的一年抗诉几十起到现在每年几百起,案件数量和改判纠错率都有了较大的突破。据统计,2006年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民行抗诉案件563件,法院再审审结468件,其中改判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、调解346件,改判纠错率约为74%;2007年,抗诉案件数增加到711件,法院再审审结690件,其中改判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、调解559件,改判纠错率上升到了约81%。 这每一个数字和百分点的提高,和我省检察机关对民行抗诉工作的探索和创新有着莫大的关系。曹呈宏说,加强抗诉书的说理,有效提高了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抗诉的成功率;推行网上办案,省去了大量运输案卷资料的时间,不仅紧密了和各市检察院的联系,而且通过提高效率,消除了往年的积案。法律界有一句名言: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,曹呈宏说,“我们努力使这个正义来得更快一些”。 正是怀着这样的理念,我省检察机关发挥民行抗诉的监督职能,探索出了不少经验,走在了全国前列。 |